双重征税协议网络
为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瑞士和外国双重征税的影响,瑞士已与 所有重要的工业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签署了针对直接所得税的 征税协定。多数协定按照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的原则进行格式编 排,界定了应在何处对收入或资产征税,并介绍了避免双重征税 的方法。瑞士采用免税的办法,即对于可归属于外国的收入不予 征税。这些收入和资产净值仅用于计算适用(累进)税率。对某 些来源的收入(红利、利息和特许使用费),收入源泉国和受益 人居住国都有权征税。但双重征税协定限制了源泉国的征税权利, 即受益人居住国征收的税款可以抵扣源泉国税务。除了2005年7 月1日瑞士与欧盟签署的双边协议外,目前为至有70多项税务协 定正在发挥效力。瑞士的税务协定被视为国际公约,因而取代了
瑞士联邦和州/市镇的税务法规。
在两个签约国的一方或双方拥有居民地位的个人和公司可适 用瑞士的双重征税协定。如一次性纳税所述,申请一次性纳税的瑞士 居民一般都有资格享受税务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不过,某些协 定对享受其优惠待遇的对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
除了针对直接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外,瑞士还在遗产税和房地产 税领域签署了一些税务协定。但目前瑞士尚未与任何国家商讨赠 与税双重征税事宜。此外,瑞士还针对频繁过境人员、国际航空 和运输税务、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情况签署了一些特殊 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