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
根据1994年4月15日WTO现有40个成员国所达成的综合性多边协议中的政府采购协议(GPA),为提高公共采购的透明度和促进国际竞争,必须就特定客户的特定金额(即门槛金额)商品和服务或建筑项目的采购而进行国际投标。根据欧盟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适用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范围已扩展至欧盟和瑞士义务列表中没有涵盖的领域。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扩展至地方政府和享受排他性权利的一些行业(电信、铁路运输、能源以及供水、电力、本地运输、港口和机场领域中的私营企业)。公共法律行业亦已受到政府采购协议的制约。50%的原产地条款以及外国如要在瑞士竞标成功,其投标价必须低3%的标准已被取消。
伴随自由化的进程,瑞士的电信行业和标准铁轨的铁路运输的采购不再遵循上述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邀请投标的信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发布。考虑到欧盟和瑞士公共部门出现的巨额支出,采购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将为出口行业(如建筑机械)和服务业(如工程和建筑公司)创造机遇。供应商之间因竞争加剧而降低价格则递交采购订单的政府能节省大量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