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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自由流动

由于允许了人员自由流动,对于欧盟和EFTA成员国的公民而言,在瑞士居住和工作变得更加容易。雇员、自雇人员以及未受雇用但有足够经济来源的人员有权获得居住许可证(L类或B类),并在许多方面享受与瑞士公民同等的待遇。服务提供者(外国雇主公司派驻的雇员或自雇人员)每个日历年中可以在另外一个国家工作最多90天。对于15个老欧盟成员国以及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的公民,有关薪资、其他工作条件和配额方面的控制已被取消;瑞士公民所享有的优先权也被取消。同时,人员自由流动也允许了瑞士公民在欧盟各成员国居住和工作。

双方职业资格的互相承认和社会保险福利的协调配合更增强了人才流动的自由度,这使得企业更加容易在欧盟地区招聘人才,以及利用那里的教育和培训设施。同时还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提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定也适用于新欧盟成员国。但对于2004年加入欧盟的8个东欧国家,仍将保持移民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最晚将在2011年4月30日解除。对于2007年加入欧盟的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移民方面的限制将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并延续7年。另外,还有一项适用于这两个国家的特别保护条款,可以将移民方面的限制进一步延长3年。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有助于控制和阻止移民狂潮,而防止工资和社会福利骤降的配套措施也会随之推出。
 
上一次更新于: 06.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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