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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与欧盟的双边协议

2 0 0 4年5月瑞士与欧盟签署了8项双边协议(“第二批双边协 议”),此前双方已签署过7项双边协议(“第一批双边协议”,2002 年6月1日起生效) 。

第二批协议中包括《储蓄税协议》,该协议的条款与《欧盟 储蓄税指令》相当。为推动瑞士成为储蓄税协议成员国,《储 蓄税协议》实际上使用了和当时生效的《欧盟母/子公司指令》 及《欧盟利息/版权费指令》相同的措辞。这样瑞士事实上已从 2 0 0 5年7月1日起和相应的欧盟指令接轨,只是欧盟指令随后的 调整不会自动在瑞士生效。

相应的,瑞士和欧盟之间的红利、版权费和利息将无需缴纳 预提税,条件是满足最低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限等多项要求。

一般来说,包括《储蓄税协议》在内的上述双边协议也适用 于2005年7月1日之后加入欧盟的新成员国(如保加利亚、罗马尼 亚)。不过,对一些国家来说,必须考虑采取过渡措施。

当出现滥用或欺诈情况时,则不能使用《储蓄税协议》提供 的上述优惠政策,原因是《储蓄税协议》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 瑞士和欧盟成员国都可以使用国内或约定的条款来防止欺诈或 滥用。

瑞士和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重征税协定》为红利、利息和 版权费提供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不受影响。

 
上一次更新于: 07.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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