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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额外工作

正常工作时数和最长工作时数之差即为加班时数。雇员有义务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合理要求进行加班。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支付25%的加班费。但雇员也可书面声明放弃领取加班费。如果不领取加班费,则在雇主和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雇员可以享受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带薪休假,作为加班的补偿。对于管理岗位的雇员,一般通过发放正常工资来补偿加班时间。

如果超过了每周最长工作时数,则被视为额外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名雇员每天的额外工作时数不得超过2小时。总的来说,每周最长工作时数为45小时的雇员每年的额外工作时数不得超过170小时,而每周最长工作时数为50小时的雇员每年的额外工作时数不得超过140小时。除非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以带薪休假补偿,否则额外工作必须支付25%的额外工资补偿。

与许多欧洲国家相反,在瑞士,加班或额外工作不一定要获得雇员代表委员会的同意。只要不要超过上述时间限制,也无需得到政府批准。
 
上一次更新于: 06.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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