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协会间可以签订集体劳资协议。如此一来,双方可确定最低条件(如最低工资),规定个人雇佣合同不得低于这一最低条件。雇主和雇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加入集体劳资协议。瑞士存在着10个左右、具一般约束力的此类协议,并有1500个左右、无一般约束力的协议。前者适用于整个相关领域,而后者仅在合同当事方是相关协会成员时适用。
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分歧,首先应寻求内部友好解决。这一基本方法可追溯到1937年瑞士雇主与雇员组织间签订的“和平协议”。基于这份维护和平的共同协议,劳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冲突。至今,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劳动力市场合作伙伴关系依然是标准所在。
雇主与雇员间的合作,2008年
1=完全对立,7=完全合作
平均值: 4.5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9 – 2010全球竞争力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