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GmbH)
按照2008年生效的《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 Act),有限责任公司(德语为GmbH、法语为Sàrl、意大利语为Sagl )目前被视为本身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商业实体。此类公司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商业实体联合成立,其设定资本(名义资本)需提前确定。每位股东以一份或多份名义股本的形式持有名义资本,名义价值至少为100瑞士法郎。名义资本总额必须至少达到20,000瑞士法郎,且须全额缴付。名义股本可以很方便地进行书面转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费用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相似。只需一位创始人。
由于瑞士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替代选择正日益受到欢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商业实体类型,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它是比股份公司更具可行性的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设立董事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结构性成本,但是也使执行董事或董事(他们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居住在瑞士)承担了公司的主要责任。依据自身的规模,有限责任公司仅需遵守有限的审计要求。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股本要求较低,但劣势是不能匿名。所有股东的姓名,包括那些在随后加入公司的股东的姓名,均须向公众披露。












